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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长固体饮料企业剩余包装材料使用时间的通知
2022-05-26 09:09 来源:新营养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21年第46号)(以下简称《公告》)发布以来,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固体饮料生产企业和地方市场监管部门陆续反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固体饮料生产企业现有产品包装材料有一定数量的剩余。为严格执行《公告》,减少浪费,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经研究决定,固体饮料生产企业现有产品包装材料在2022年6月1日前未使用完毕的,可以延期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1月国家卫健委为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布了《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督公告》
内容重点为3条:
1、字号大小的规定。“固体饮料”字号是同一版面最大的
2、警示语不但要写,还要醒目。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
警示信息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
3、严禁违规宣称。不得明示、暗示或强调产品适宜人群,以及疾病治疗等特殊功效。
原文件规定实施日期为2022年6月1日开始,此次延期将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没有消耗完的包装材料还可以使用半年,从2023年开始固体饮料将会以全新的面貌呈现于市场。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规范固体饮料标签标注,严格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固体饮料是当前市场消费量较大的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在巩固深化固体饮料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聚焦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放心消费、品质消费”问题,就固体饮料标签标识、警示信息标注、严禁虚假宣称等作出细化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指导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
《公告》规定,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公告》强调,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公告》要求,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此外,《公告》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行业引导和自律作用,规范企业生产、销售和宣传行为;鼓励学校加强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教育,倡导家长等消费者科学认知、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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